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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情页设计 独子以父亲未尽抚养义务为由拒绝赡养,法院:两种法定义务并非等价交换关系

发布日期:2024-08-31 04:13    点击次数:130

详情页设计 独子以父亲未尽抚养义务为由拒绝赡养,法院:两种法定义务并非等价交换关系

“你养我小,我养你老”,这句话曾打动了无数人的心,但是否意味着只有父母先抚养了子女,子女才应当赡养父母呢?近日,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,认定抚养与赡养义务不存在互为前提条件的因果关系详情页设计,成年子女不能以父母未尽抚养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,酌定被告每月负担生父每月生活费1000元,并支付医疗费2.4万余元。

小张是老张的独子。2003年,老张和妻子协议离婚时,那一年小张17岁。2023年4月至9月期间,老张被诊断患有胰头恶性肿瘤,在医院住院治疗、检查,花去医疗费共计3.3万余元。小张在支付9000余元医疗费后,再也不同意负担老张的剩余医疗费,亦不同意支付赡养费。

多次索要无果,老张将儿子小张起诉至如皋法院,要求其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,承担住院期间的剩余医疗费,以及每月探望其一次。

法庭上,小张辩称自己未成年时期在父母的离婚“拉锯战”中备受伤害,老张时常对其不闻不管,有时一离家就是数月之久,没有对其尽到抚养义务,且老张已经再婚,其不应承担赡养责任。

一审法院另查明详情页设计,目前老张每月有约700元各项补助收入。

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,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,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、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。本案中,小张系老张唯一子女,现老张年事已高且患有疾病,在线全职美工生活上有一定困难需要子女的照料,身为儿子的小张应当履行赡养义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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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皋法院结合当地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、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等因素,一审酌定小张负担老张生活费每月1000元,支付自付医疗费2.4万余元。该院同时认为,子女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,不得忽视、冷落老年人,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子女,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。考虑老张当前身体状况以及双方分开居住的情况,对其要求小张每月探望一次的诉讼请求,法院予以支持。

小张不服,提起上诉。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,成年子女对父母应尽的赡养义务不以父母尽到抚养义务为前提,老张是否再婚亦不影响小张应承担的赡养义务,遂予以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“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、教育和保护的义务,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、扶助和保护的义务。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都是法定义务,但两者之间不是相互依存的对向性关系,更不是等价交换关系。”

该案二审承办法官钱锋介绍,父母子女关系,本质因身份关系而产生,它不同于合同,并非一种等价有偿关系。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,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重要体现,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是否离婚、再婚而受影响。

同时,赡养不仅是物质上的帮扶,更应当是情感上的陪伴和关怀,“常回家看看”不应只是一句空话,更应落实到行动中。

扬子晚报/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顾建兵 张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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